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劉慶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泰緯、曾皇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