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7號
TNDV,102,補,107,201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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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劉慶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泰緯曾皇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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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