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莊呂壁如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康寧教養院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康寧教養 院之董事長即利害關係人,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4年12月20日 報經原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 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1冊、第5頁、第317號)。茲因應業 務需要,提請第5屆第1次董事會臨時會決議修訂章程計1條 (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 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南市私立 康寧教養院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第5屆第1次董事會臨 時會會議紀錄、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章程修正條 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 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 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