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號
債 務 人 林儀柔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四、聲請人於民國102年2月27日提出之保全處分聲請已悉。將待 聲請人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後,再審酌有無准許之必要,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表:
一、將來若法院准許更生,聲請人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萬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請陳明聲請人現是否任職於安而美有限公司?如否,則目 前之工作及職稱為何?工作單位之統一編號、地址、電話 為何?並請補提民國101年12月迄今之最新薪資資料(例 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為薪資單、薪資袋,則需附有工 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①聲請前2年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政府補助金或其他 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聲請人於102年1月24日聲請 更生,應陳報聲請前2年收入,即100年度及101年度之收 入,聲請人聲請本院調解時,僅陳報98年、99年之薪資所
得顯有不符,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2年內所有 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②生活必要支出:應敘明具體細目(如:膳食、衣服、交通 、教育、保險、醫療等)及各項金額,並提出支出證明。 五、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 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亦應一併陳明其種 類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供參。 六、請將聲請人名下目前所有之各金融帳戶存摺影印一份(須 含封面及最新餘額)提出。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99年2月2日至101年12月9日在何處工作? 若並無工作,該等期間之收入何來?該無收入期間,是否 仍有支付母親劉貴美撫養費?若有,則聲請人該期間所支 付之撫養費來源為何?目前有無支付母親劉貴美撫養費? 若有,請提出聲請人兄弟姊妹之親屬系統表(應含各人身 分證號碼),及說明有無他人可分攤母親劉貴美每月之扶 養費用?如有,分攤比例及方式為何。
八、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含母親),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殘障 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 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目前是否與父母或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居住?如是, 該房屋為何人所有?目前共幾人共同居住?水費、電費、 瓦斯、電信等費用是否應由各人分擔,而非聲請人獨自支 出?
十、請說明聲請人是否曾向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曾依 約清償幾期?目前清償情形如何?是否完全未清償,即行 毀諾?若顯無還款可能,為何同意協商方案?其毀諾有無 不可歸責之事由?
十一、聲請人自陳向家人借用款項須按月給付,自應將該筆債權 列入債權人清冊,而非列入每月支出,並請將全部民間債 權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借貸之總額及現清償狀況均清 楚列表而陳報。並就民間債權人部分提出證明文件(如借 據、本票等,影本即可),說明借款之原因、時間、方式 為何?償還方式為何?敘明是否現每月仍按時還款,及每 月償還各債權人之明細金額若干?(不得僅籠統列出總額 。)
十二、請陳明哪一個債權人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案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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