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再 抗 告人 晉煌鋁業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里○○路0000號
法定代理人 蔡瑞和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
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6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7號裁定
,提起再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2項、第466條之1之規定,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
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惟再抗告人並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
任狀。茲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
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
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