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2年度,27號
TNDV,102,抗,27,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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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抗 告 人 晉煌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瑞和
抗 告 人 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耀崑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02年1
月2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01年度司拍字第51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㈠按以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應提出債權及抵押權之證 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該條款所稱之「債權及抵押權之證明文件」,執行法院仍 應為形式上之審查,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情形,因未登記有 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抵押債權存在, 且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不能明 瞭是否有抵押債權存在時,自不得准許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289號裁定參照)。再依最高法院 85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抵押權成 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固不得因抵押權之登記而逕行准 許拍賣抵押物,惟法院仍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證據為形式上 之審查而為准駁,倘形式上審查抵押債權人提出之證據,足 以證明抵押債權存在,而其抵押債權金額確定時,法院即應 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之意旨之反面解釋,倘其抵押債 權不足證明存在及其債權金額非確定,即不應准許拍賣。又 在最高限額抵押權,抵押權登記時,無須先有債權之存在, 法院無從依登記資料判斷債權之存否,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 押物後,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於被擔保債權之存否有所爭執 ,應由抵押權人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保護其利益,在其獲 得勝訴判決確定前,法院不得逕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78年度台抗字第66號 裁定參照)。
㈡抗告人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勤豐公司)已陸續返還 約新台幣(下同)7,000萬元左右,就相對人對抗告人之建 物、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4,400萬元暨部分動產設備為



動產設定3,500萬元,依民法第208、209、210條之規定意旨 ,均到期之債務,債務清償之選擇權應屬於債務人。抗告人 所清償之金額,相對人係如何計算?此部分實有差異,抗告 人勤豐公司主張動產抵押權設定之部分已清償完畢,兩造間 就此部分已無債權債務關係,故若該筆債務清償完畢未為塗 銷登記,即抵押權不存在,理應不准許拍賣。
㈢本件抗告人勤豐公司與相對人間,雖有權利價值為14,400萬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惟其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 存在,並無從依登記資料判斷,相對人提供之資料亦不足證 明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存在,且未見相對人出具之債權額確定 證明,實際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已告確定尚 有疑義,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確 認之訴,於相對人獲得勝訴確定判決前,法院不得逕為許可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 明文。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 ,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 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 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 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 保護其權利,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 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 51年10月8日民刑庭總會決議〈三〉參照)。又抵押權人聲 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 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 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 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 ,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 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 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 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 台抗字第306號判例參照)。依此反面解釋,若從抵押權人 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如能明瞭其債權存在時, 法院即應准許拍賣抵押物。是抵押權人依此項規定聲請拍賣 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 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無既判力, 故袛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相關文 件為形式上之審查,能明瞭有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



三、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勤豐公司為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清 償,以其所有如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之不動產,設定14,4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3年4月6日至133年4月 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以附表六所示之 動產,設定3,500萬元之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均經登記在 案。嗣抗告人勤豐公司自94年4月18日起至96年6月27日間, 陸續向相對人借款10筆,金額合計224,812,861元,約定按 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1年6月16日 起即陸續未依約繳納,尚欠本金共201,746,000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 其他約定事項影本3件、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移轉變 更契約書、動產抵押契約、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 、經濟部工業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切 結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等影本各1件、異動 索引1份、借據影本9件、借款展期約定書影本44件、進口遠 期信用狀展期申請書兼約定書影本7件、放款攤還及收息記 錄查詢單10份等件為證,是依上開相對人所提之證據為形式 上之審查,相對人主張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未受清償乙情,足堪認定。原裁定據此准許相對人拍賣抵 押物之聲請,即無不合。抗告人固主張其已陸續清償約7,00 0萬元,其就最高限額動產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已清償完畢 ,僅未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塗銷登記,即抵押債權已不存在 等語,縱或屬實有理,亦屬爭執實體上法律關係之存否,揆 諸上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 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至抗告人所引用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 抗字第289號、79年度台抗字第277號、78年度台抗字第66號 裁定意旨,核與本件情形不同,要難比附援引,不能資為有 利抗告人之認定。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 裁定,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復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 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 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由敗訴 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規定。查本件抗告既 經駁回,抗告程序費用自應由敗訴之抗告人負擔;又抗告人 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別無其他訴訟費 用之支出,故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並應由敗訴 之抗告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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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土地):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
│ │台南市│ 仁德區 │ 二仁段 │574 │建│9113.71 │全部 │
│001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51-46地號 │
├──┼───┬────┬────┬──┬─┬────┬────┤
│ │台南市│ 仁德區 │ 二仁段 │575 │雜│6.28 │全部 │
│002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51-50地號 │
└──┴────────────────────────────┘
┌───────────────────────────────┐
│附表二(建物)︰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24│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層樓房 │22│22│平│全部 │
│ │3 │仁愛裡機場路│德區二仁│鋼造 │97│97│方│ │
│ │ │1008號 │段574地 │ │.1│.1│公│ │




│ │ │ │號 │ │9 │9 │尺│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074建號 │
└───────────────────────────────┘
┌───────────────────────────────┐
│附表三(建物)︰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24│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層樓房 │58│58│平│全部 │
│ │4 │仁愛裡機場路│德區二仁│鋼造 │9.│9.│方│ │
│ │ │1008號 │段574地 │ │00│00│公│ │
│ │ │ │號 │ │ │ │尺│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105-2建號 │
└───────────────────────────────┘
┌───────────────────────────────┐
│附表四(建物)︰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24│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層樓房 │94│94│平│全部 │
│ │5-│仁愛裡機場路│德區二仁│鋼骨造 │1.│1.│方│ │
│ │1 │1006號 │段574地 │ │85│85│公│ │
│ │ │ │號 │ │ │ │尺│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177-1建號 │
└───────────────────────────────┘




┌───────────────────────────────┐
│附表五(建物)︰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號│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 │
├──┼─┼──────┼────┼────┼─┼─┼─┼───┤
│001 │24│台南市仁德區│台南市仁│1層樓房 │18│18│平│全部 │
│ │5-│仁愛裡機場路│德區二仁│鋼骨造 │57│57│方│ │
│ │2 │1000號 │段574地 │ │.3│.3│公│ │
│ │ │ │號 │ │5 │5 │尺│ │
├──┴─┴──────┴────┴────┴─┴─┴─┴───┤
│重測前:牛稠子段2177-2建號 │
└───────────────────────────────┘
┌──────────────────────────────┐
│附表六(動產): 102年度抗字第27號│
├──────┬─────┬──────┬────┬──┬──┤
│機器設備種類│規格型式 │製造廠牌 │出廠日期│數量│備註│
├──────┼─────┼──────┼────┼──┼──┤
│T4爐 │巨煇 │巨煇熱能企業│93/12/29│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天車 │溢豐 │溢豐鋼鐵結構│94/2/21 │3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成品鋸台 │源上 │源上機械股份│94/2/16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拉直機 │1450T │源上機械股份│94/2/16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時效處理爐 │巨煇 │巨煇熱能企業│93/11/26│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堆高機 │60-7FD25V │台灣豐田產業│94/2/18 │1輛 │ │
│ │ │機械(股) │ │ │ │




├──────┼─────┼──────┼────┼──┼──┤
│牽引機 │690T │源上機械股份│93/5/31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牽引機 │1450T │源上機械股份│93/5/31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牽引機 │930T │源上機械股份│94/2/16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滑出台 │懷利 │懷利公司 │93/5/25 │2台 │ │
├──────┼─────┼──────┼────┼──┼──┤
│滑出台 │懷利 │懷利公司 │93/10/17│1台 │ │
├──────┼─────┼──────┼────┼──┼──┤
│模具加熱爐 │1450T │巨煇熱能企業│93/11/26│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模具加熱爐 │690T │巨煇熱能企業│93/11/26│2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鋁錠加熱爐 │1450T │巨煇熱能企業│93/11/26│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鋁錠加熱爐 │690T │巨煇熱能企業│93/11/26│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鋁擠型機 │690T │源上機械股份│93/5/31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鋁擠型機 │1450T │源上機械股份│93/5/31 │1台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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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豐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晉煌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