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家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蔡麗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選任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聲請國庫墊付第三審律
師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墊付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費用新臺幣參萬元。 理 由
一、按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之酬金,徵收而無效果時,由國庫墊 付,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聲字第777號民事裁定選 任為委任人蔡錦珠與藍祖祺間請求離婚事件之訴訟代理人, 嗣後經最高法院101年度臺聲字第1393號民事裁定核定聲請 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等情,有聲 請人提出之前開民事裁定、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影本各1 件在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最高法院101年度臺聲字 第777號、101年度臺聲字第1393號民事卷宗及本院100年度 婚字第140號離婚事件歷審全卷查對屬實。又委任人蔡錦珠 為無資力之人,經聲請強制執行無效果,亦有聲請人提出之 本院102年1月7日南院勤102司執東字第1418號債權憑證正本 存卷可查,足見委任人蔡錦珠已陷於給付不能,顯然無法繳 納聲請人之本件律師酬金。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由國庫墊 付其律師酬金,要屬有據,應予准許。聲請人應自本裁定確 定後,持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至本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