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13號
TNDV,102,司聲,113,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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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張藍畇
相 對 人 林俊輝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零叁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 訴字第929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附表
┌───────┬───────┬──────┐
│項 目│金額 (新臺幣) │備 註│
├───────┼───────┼──────┤
│裁判費 │ 11,395元 │由聲請人繳納│
├───────┼───────┼──────┤
│公示送達登報費│ 700元 │同上 │
├───────┼───────┼──────┤
│證人日旅費 │ 1,908元 │同上 │
├───────┼───────┼──────┤
│鑑定測量費 │ 8,000元 │同上 │
├───────┼───────┼──────┤
│總 計│ 22,003元 │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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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