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正盈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唯萱
相 對 人 陳凱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
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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