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蔡佳璋
相 對 人 曾國聯
曾國樑
曾國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國聯、曾國樑、曾國凱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人曾健助對聲請人所欠 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1年7月14日,債務清償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三、嗣第三人曾健助於■日期轉換■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 ,借款期限至■日期轉換■止,
■片語■ (期限)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 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曾健助 自101年7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000,00 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支 票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 訟法
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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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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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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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佳里區 │禮化段│976 │養│5814.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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