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政育
相 對 人 蘇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蘇芬蘭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 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 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00年7月21日,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蘇芬蘭於100年4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 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0年4月23日,詎相對人屆期 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 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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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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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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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新營區 │新富段│385 │建│2424.48 │10000分之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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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2年度司拍字第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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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權│
│ │建│ │ │ ├─┬─┬─┼──┬─┬─┤ │
│ │ │ │ │主要建築│十│合│面│主要│陽│面│利│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一│ │ │建築│ │ │範│
│ │號│ │ │ │ │ │單│ │ │單│ │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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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8│台南市新營區│台南市新│14層樓房│77│77│平│鋼筋│8.│平│全│
│ │9 │新進路2段498│營區新富│鋼筋混凝│.7│.7│方│混凝│59│方│ │
│ │ │號11樓 │段385地 │土造 │2 │2 │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尺│ │ │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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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部分:新富段22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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