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02號
TNDV,102,司拍,102,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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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許素蓮
相 對 人 蘇怡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 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 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 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蔡明宗於民國101年5月24日向聲 請人借款,約定清償日期為101年8月24日,並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 屆期未依約清償。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已於101年6月 14日信託登記予相對人蘇怡蓁,惟依首開說明,聲請人之抵 押權為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故不因此而受影響。為 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收據等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土 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 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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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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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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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永康區 │ 安康段 │437 │建│64.95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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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