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他字,102年度,8號
TNDV,102,司家他,8,2013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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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事家裁定      102年度司家他字第8號
原   告 趙意雯 
被   告  高强   住福建省福清市一都鄉○○村○○0號
上列當事人向法院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高強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 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 ;又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 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114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 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 條並有明文。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 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二、再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 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 有明文。另按,家事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家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 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如起訴家 事訴訟事件合併家事非訟事件者,應分別徵收其裁判費,合 先敘明。
三、經查,本院以101年度婚字第140號案受理上列當事人間離婚 等事件,原告甲○○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家 救字第23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 。嗣本案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婚字第140號判決在案,其中 判決主文第三項載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該判決業於民國 102年2月26日確定,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 實,堪予認定。另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合併聲請改 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非訟事件,應合併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爰裁定如主文之內容。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 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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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