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34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吳寶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零玖佰玖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寶玲分別於1、民國092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
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150000元整為限。按年息18.25
%固定計算之利息,每月結算乙次,並於約定之每月最
低應付款繳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截止日之
翌日直接計入借款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金額。期間如未依
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
率20%計付。及於2、民國094年0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
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
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40994元整,其餘部份詳如
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
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
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
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834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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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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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142999│吳寶玲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
│ │元 │ │2月25日起 │ │ │
├──┼──────┼─────┼──────┼─────┼───────┤
│ 002│新臺幣197995│吳寶玲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
│ │元 │ │3月24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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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2│新臺幣197995│吳寶玲 │自民國097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 │4月2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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