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94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高進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叁仟捌佰壹拾陸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高進賢於民國92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9日
止累計136,738元正未給付,(其中66,822元為本金,69
,91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高進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3月19日止累計617,078
元正未給付,其中299,719元為消費款;313,759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94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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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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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高進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6822 │ │3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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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高進賢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99719│ │3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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