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764號
TNDV,102,司促,7764,201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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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77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胡䕒文
債 務 人 胡茂發
債 務 人 楊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捌仟柒佰陸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胡䕒文於就讀樹德科技大學時,邀同胡茂發、楊美
  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
  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
  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債務
  人於民國100年07月01日學業完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101
  年11月01日即未付本息,依借據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
  ,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已逾多期未給付本息,
  迄今尚結欠本金348,767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經催討
  ,均未予照辦。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
  借據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
  簡便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
  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76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䕒文、胡│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348767│茂發、楊美│0月01日起  │      │       │
│  │元  │珠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胡䕒文、胡│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8767│茂發、楊美│1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珠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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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