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983號
債 權 人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債 務 人 廖培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玖拾貳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1年7月26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1年10月8日止,
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4899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
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
,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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