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783號
TNDV,102,司促,6783,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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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78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宗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柒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郭宗典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
    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
    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固定計
    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
    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34793
    元整及自民國102年01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02月0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
    算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4793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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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