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679號
TNDV,102,司促,6679,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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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陳燕玉
債 務 人  申榮實業有限公司(SAN LONG FURNITURE INTER
       NATIONAL CO., LTD.)
兼法定代理人 蘇盈充
債 務 人  蘇志文
       蘇振吉
一、債務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蘇盈充蘇志文蘇振吉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柒仟叁佰叁拾壹元伍角壹分,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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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