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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6389號
TNDV,102,司促,6389,2013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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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638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設臺北市○○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住臺北市○○路0段00號
           送達代收人 蔣錫芬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燦津即大東體育用品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黃燦津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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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