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23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梁毅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貳仟貳佰陸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梁毅乾於民國92年7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302268元整。
1.其中53274元整,自民國095年0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固定計付,於每月
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
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
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
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
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
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
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
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
改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2.其中248994元整,自民國095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2268
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
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23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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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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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梁毅乾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3274 │ │6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梁毅乾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248994│ │1月2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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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梁毅乾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48994│ │1月2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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