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30號
債 權 人 高幸枝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巷0
號
送達代收人 陳秀方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士霖、黃玉雲、陳定國、陳慶耀、温
淑貞、陳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補債務人陳士霖、黃玉雲、陳定國、陳慶耀、温淑貞、陳
乖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