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930號
TNDV,102,司促,5930,2013031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930號
債 權 人 高幸枝  住臺中市○區○○里00鄰○○路00巷0
            號
           送達代收人 陳秀方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士霖黃玉雲、陳定國、陳慶耀、温
淑貞、陳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㈡補債務人陳士霖黃玉雲、陳定國、陳慶耀温淑貞、陳
   乖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