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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816號
TNDV,102,司促,5816,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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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5816號
債 權 人 鈺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枝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任麟即明偉企業社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 條、第二條、第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一條之規定,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0條、第五一三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任麟之戶籍地址及明偉企業社之營業地址均為 高雄市路竹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 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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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陞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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