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792號
TNDV,102,司促,5792,2013031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朝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①壹拾叁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②肆萬陸仟柒佰玖
  拾捌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①十四點五②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朝益於民國88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88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91年02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0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7日止累計472,594
    元正未給付,其中139,824元為本金;277,716元為利息
    ;55,0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朝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7日止累計178,368
    元正未給付,其中46,798元為消費款;127,970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