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朝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零玖佰陸拾貳元,及
其中新臺幣①壹拾叁萬玖仟捌佰貳拾肆元②肆萬陸仟柒佰玖
拾捌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①十四點五②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曾朝益於民國88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
0元,約定自民國88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91年02月06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0採固定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7日止累計472,594
元正未給付,其中139,824元為本金;277,716元為利息
;55,0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債務人曾朝益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2月27日止累計178,368
元正未給付,其中46,798元為消費款;127,970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