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4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曾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曾榮明於民國94年2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
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
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50000元整自民國95年
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95年0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50000元整,及自民國95
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95
年0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
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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