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6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非訟代理人 陳奎名
債 務 人 侯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
佰元計算、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計算
及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6年
8月13日金管銀(六)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更改
名稱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
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侯麗君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
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全數清償,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
,並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
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及
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300元計算、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計算及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合先敘明。
(三)查債務人自101年11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聲
請人本金70312元及計算至101年8月14日止之利息暨
違約金共計4097元,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信用卡
會員約定條款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
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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