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0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王錦霞即黃文彥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按新臺
幣伍萬叁仟玖佰陸拾柒元之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全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
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