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065號
TNDV,102,司促,5065,2013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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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065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 務 人 鄒美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叁佰玖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
     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
     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
     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
     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
     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
     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
     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
     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148395元整,自最後一次消費繳
     款日,民國87年10月24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
     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
     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另正
     、附卡持卡人間依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
     款第三條約定,互負連帶責任,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之責。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
     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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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