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67號
TNDV,102,司促,4967,201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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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67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林吉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吉春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3,923元整。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
    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
    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
    共新臺幣339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3,923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
  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
  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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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