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948號
TNDV,102,司促,4948,201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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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4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許大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當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連續二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大江於民國(下同)84年6月7日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
     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
     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
     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
     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
     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
     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6年3月23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235,000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2年1月13
     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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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