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0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陳燕玉
債 務 人 申榮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蘇盈充
人
債 務 人 蘇志文
債 務 人 蘇振吉
一、債務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蘇盈充、蘇志文、蘇振吉應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捌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捌元②玖萬壹
仟零肆拾玖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八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借款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為營運週轉之需,於
民國(以下同)98年11月30日邀同債務人蘇盈充、蘇志文、
蘇振吉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
(以下同)伍佰萬元正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且願共同遵守授
信契約書各條款之約定,此有債務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
蘇盈充、蘇志文、蘇振吉共同簽立之授信契約書一紙為憑
。
㈡緣借用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依據上開約定向債權人借用下
列款項:民國98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
0元正及其中(1)新臺幣4,500,000元正(2)新臺幣500,000
元正,並均約定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
年率百分之3.98按月計付,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
違約金。此有債務人等共同簽立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
憑證二紙及授信契約書可證。
㈢詎債務人(借款人)申榮實業有限公司繳納本息至102年2月
1日止,即未依約繳納債務本息,且使用票據存款不足退
票未清償註記共19張,退票金額共計8,295,336元,並於
民國101年12月14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
據授信約定書第6條第(2)款約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共計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910,537元及自102年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依法債務人等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㈣如上所述,債務人等尚積欠債權人本金新臺幣910,537元
及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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