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謝添富
債 務 人 廖怡蘋
債 務 人 廖信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廖怡蘋於民國97-99年間邀同債務人廖信嶧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4筆,
共計新臺幣29,90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
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
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
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
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廖怡蘋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01年7月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5,53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等未償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
違約金。另債務人廖信嶧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901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25537 │廖怡蘋、廖│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83% │
│ │元 │信嶧 │6月01日起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新臺幣25537 │廖怡蘋、廖│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元 │信嶧 │7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