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5號
上 訴 人 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有全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陞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
455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零捌萬柒仟參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