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 告 林仲義 王蒼明 許南仁 朱惠萍 黃婷妮 劉育雯 郭麗娟 柯昇佑 邱蕙娟 莊有智 蔡明志 黃清鋒 竇文輝 陳家昌 蔡同慶 許正旺 王關淳 鄭百圻 陳碧玲 陳慧英 王美雯 張亞如 林慶泰 郭文郁 徐村昇 李弘仁 林孟螢 許朝壯 洪嘉駿 蘇文龍 任家麟 鄭宗徨 楊俊賢 周文章 劉見義 蔡建民 林昭鏵 鍾永進 楊允德 蔡佳成 梁靜梅 許金水 許進泰 許明松 吳安雄 朱進銘 葉清農 鄭宗廟 林秀琴 陳水玉 楊進來 陳文清 陳明正 郭仲倫 林秀枝 郭泰山前列五十五人共同訴訟代 理 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江俊傑律師被 告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雷格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複代理人 邱國逢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複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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