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407號
原 告 龔桂英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陳安琪
陳艾華
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李育禹律師
被 告 陳冠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三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395元,並確定主張舉行結婚之公開儀式之人時地,兩造有其他主張及舉證應於七日內交換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