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90號
TNDM,102,聲,490,201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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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賴華偉
受刑人 即
被   告 吳文敬
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華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吳文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由具保 人賴華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賴華偉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20,000元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 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吳 文敬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000 元,並由具保人賴華偉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 ,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100年10月7日 保證金收據各1件附卷可稽。嗣受刑人所涉轉讓第一級毒品 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6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經 被告上訴復撤回上訴而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102年度執字第67號指揮執行,惟受刑人經合法通知未到, 復經囑託員警拘提未獲等情,有前開刑事判決、撤回上訴聲 請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1年12月18日檢玄字 第0000000000號函附該署檢察官執行資料登記表、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保人賴華偉帶同受 刑人到案執行通知之送達證書、警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 、受刑人在監在押紀錄表可參。是受刑人逃匿之事實應堪認 定。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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