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瑋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02年
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瑋芸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0年度偵字第1 3086號、100年度偵字第16011號、100年度偵字第16757號) ,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 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為緩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1308 6號、100年度偵字第16011號、100年度偵字第16757號) , 經職權送請再議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駁回 確定(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26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 屬侵害商標權而可專科沒收之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 查卷宗確認無訛,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 查詢報表1紙、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各2紙在卷可稽, 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谷鴻
【附表】
┌──┬───────────────┬──┬───┬───────────────────┐
│編號│物 品 名 稱 │數量│所有人│備 註│
├──┼───────────────┼──┼───┼───────────────────┤
│ 一 │仿冒香奈兒項鍊(鑲鑽長短兩用經│1條 │蔡瑋芸│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 │
│ │典雙C項鍊) │ │ │第13086號偵查卷宗第16頁。 │
├──┼───────────────┼──┼───┼───────────────────┤
│ 二 │仿冒香奈兒項鍊(經典山茶花項鍊│1條 │蔡瑋芸│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 │
│ │) │ │ │第16011號偵查卷宗第13頁。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