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37號
TNDM,102,聲,137,201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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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郭基財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命令(101年度執從字第140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即受刑人郭基財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101年度執從字第140號執行命令,於聲明人在監執行期 間,由聲明人之財產(勞作金、保管金)提撥扣除,執行抵 償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下同)64,000元,然按: ㈠異議人之保管金係其家屬為維持受刑人在監生活之用所存放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屬維繫生活所必須者, 依法不得為強制執行。實務上,法院常直接推定保管金的3 分之2是維持生活必需的額度,所以才訂下扣保管金3分之1 的標準。
台南地檢署每次執行扣押異議人之保管金及勞作金以抵償犯 罪所得時,均將其扣得所剩無幾,如下所列:
⑴保管金:
①101年1月30日尚有2,002元,扣押1,300元,餘702元。 ②101年6月27日尚有1,633元,扣押200元,餘1,433元。 ⑵勞作金:
①101年5月14日尚有566元,扣押530元,餘36元。 ②101年6月27日尚有406元,扣押330元,餘76元。 ③101年10月6日尚有1,289元,扣押1,030元,餘259元。 ⑶異議人係刑事判決之受刑人,按監獄規定,每日須從事一 定勞作,必有勞作金收入,而異議人在監之保管金,係異 議人之親友為供異議人日常生活及看病所需,而寄入予異 議人使用。依法務部矯正署之規定,各監所福利社賣予受 刑人之物品,當限制於一般生活必需品,足徵異議人之保 管金確僅用於日常生活必需品之購買。臺南地檢署對異議 人之執行,已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及第122條第2 項之規定,使異議人之生活無以維繼而陷入痛苦之中。異 議人於監獄內,雖由獄方提供三餐膳食及起居住所,然對 換洗衣物、衛生清潔用品,電池文具等物,皆須異議人自 費打理,該生活必需品,按法務部矯正署規定,受刑人每 日可開三聯單花費200元購買,每月有花費6千元以維持生



活之需要。另異議人有牙痛及偶爾突發疾病等,亦需由保 管金、勞作金自費支出就醫。監獄為節能減碳,夜間電扇 僅開啟至23時即關閉,異議人倘不啟用自備之小電扇吹拂 ,必因溽暑而無法入眠,然此必消耗乾電池,而乾電池亦 需自購。故異議人於臺南監獄之保管金確為生活所必需, 應留一定金額為生活所需開銷之用。
⑷是故,檢察官於執行抵償犯罪所得時,僅得扣押保管金3 分之1或酌留2個月間生活所必須之金錢予異議人等語。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 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 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若判決主文並未諭知主刑、從刑,係因被告不服該裁判, 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而上級法院以原審判決並無違誤,上 訴無理由,因而維持原判決駁回上訴者,縱屬確定之有罪判 決,但因對原判決之主刑、從刑未予更易,其本身復未宣示 如何之主刑、從刑,自非該條所指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最高 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著有判例可稽。經查:本件異議人 郭基財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判處主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從刑部分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序號 :000000000000000號,含SIM卡2枚)沒收之;未扣案之販 賣毒品所得合計64,000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以其財產抵償之。異議人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045號判決,以經核原判決認事 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為無理由,而駁 回異議人之上訴,異議人未再上訴而告確定。是以,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異議人之上訴,未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 主刑、從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 判例意旨,本院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指之「諭知該裁 判之法院」。異議人不服檢察官上開指揮書之執行指揮,向 諭知宣告主刑及從刑之原裁判法院即本院聲明異議,自屬合 法,合先敘明。
三、再按,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並準用執行 民事裁判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項規定:「查封 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2個月間生活所必需 之食物、燃料及金錢」,是檢察官對在監受刑人執行抵償裁 判時,自應依上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酌留其2個月間生活



所必需之金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著有裁定可 稽。查受刑人郭基財業已入監服刑,而執行檢察官依本院上 開確定判決主文所示,對受刑人郭基財追徵犯罪所得64,000 元,如全部或一部無法沒收,需以其財產抵償之,因而函請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將受刑人已存在保管金及勞動所得為 限加以扣繳。經查,檢察官依本院上開確定判決對受刑人追 繳犯罪所得64,000元,經調取異議人財產所得明細後未發現 異議人名下有何財產可資沒收,此有:
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執卷第18、19頁)。 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系統查詢單( 見執卷第31頁)及銀行回應明細資料(見執卷第32頁)。 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9日南檢欽子101執從 140字第48465號函(見執卷第33頁)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101年8月14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客戶各類儲 金帳戶查詢(見執卷第34頁、第33之1頁)。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9日南檢欽子101執從14 0字第48488號函(見執卷第35頁)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文心 分行101年8月14日國世文心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執卷 第36頁)。
⑤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8月9日南檢欽子101執從14 0字第48482號函(見執卷第37頁)及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 1年8月13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見執卷第38頁)。 等件可稽,因而分別於:
⑴101年1月20日,以南檢欽子101執從140字第04326號函,請 臺南監獄就受刑人之財產(含勞作金、保管金),提撥64,00 0元,以抵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所得,嗣後並按月提撥 至清償為止(見執卷第13頁)。
⑵101年5月10日,以南檢欽子101執從140字第27543號函,請 臺南監獄繼續就受刑人之財產含勞作金、保管金,酌留其 日常所需及就醫費用後,提撥63,000元(已提撥1,000元), 以抵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所得,嗣後並按月提撥至清 償為止(見執卷第17頁)。
囑託臺南監獄將受刑人帳戶內之保管金、勞作金代為扣款64 ,000元,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從字第140號執行卷宗及所附上揭函文(以下簡稱執 行命令)在卷可按。
四、異議人在監執行期間,其保管金、勞作金收入、勞作金轉入 保管金帳戶、臺南監獄扣繳及所餘各期款項如下: ㈠異議人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在監執行期間,自 101年1月30日起至102年1月29日止(共12個月),其保管金



帳戶共收入20,242元(含勞作金轉入部分)。又其保管金帳 戶生活費支出共計16,847元,其勞作金帳戶支出200元,以 上合計17,047元,【平均每月生活花費約1,421元】(即17,0 47元除以12等於1,421元,小數點以後4捨5入)。又聲請人自 101年4月9日起(聲請人於101年3月下工廠,因此自101年4月 9日始開始領勞動金)至102年1月14日止於每月9日領取勞作 金收入共計4,436元,又每月轉入保管金帳戶共計740元。 ㈡再檢察官分別於下述時間自聲請人保管金或勞作金帳戶內扣 得下述繳回犯罪所得之金額:
①101年2月1日扣1,030元。(保管金帳戶) ②101年5月14日扣530元。(勞作金帳戶) ③101年6月27日扣530元。(勞作金帳戶扣330元、保管金帳 戶扣200元)
④101年10月6日扣1,030元。(勞作金帳戶) ⑤101年12月15日扣830元。(勞作金帳戶) ⑥102年1月25日扣300元。(勞作金帳戶) 以上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102年1月31日南監總字第0000 0000000號函所附收容人保管金及勞作金分戶卡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17至27頁)。
㈢再參檢察官扣取上揭繳回犯罪所得後聲請人結存之金額分別 為:
①101年2月1日扣1,030元後,保管金帳戶結存972元。 ②101年5月14日扣530元後,勞作金帳戶結存36元、保管金 帳戶結存1,298元,共計1,334元。
③101年6月27日扣530元後,勞作金帳戶結存76元、保管金 帳戶結存1,433元,共計1,509元。
④101年10月6日扣1,030元後,勞作金帳戶結存259元、保管 金帳戶結存1,410元,共計1,669元。 ⑤101年12月15日扣830元後,勞作金帳戶結存374元、保管 金帳戶結存955元,共計1,329元。
⑥102年1月25日扣300元後,勞作金帳戶結存476元、保管金 帳戶結存2,442元,共計2,918元。
(以上共計扣款4250元)
此分別有:
①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101年2月1日南監總字第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1,000元匯票1張(見執卷第14頁)。 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沒入金通知單(1,000元,見 執字第15頁)。
③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101年5月14日南監總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500元匯票1張(見執卷第20頁)。



④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沒入金通知單(500元,見執 字第15頁)。
⑤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101年6月27日南監總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500元匯票1張(見執卷第27頁)。 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沒入金通知單(500元,見執 字第28頁)。
⑦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101年10月8日南監總字第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1,000元匯票1張(見執卷第40頁)。 ⑧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繳納沒入金通知單(1,000元,見 執字第41頁)。
(以上為第1至第4次扣款之金額,共計扣款3,000元,又上揭 扣款尾數30元為匯款手續費,不計入繳回之犯罪所得,且有 部分款項,尚未匯入檢察署帳戶,故與上揭扣款數額具有差 距,本院以臺南監獄扣款之金額為依據,以利異議人權益。 )
五、按監獄行刑法第45條第1項、第51條第1項及第54條第1項固 分別規定:「對受刑人應斟酌保健上之必要,給與飲食、物 品,並供用衣被及其他必需器具」、「對受刑人應定期及視 實際需要施行健康檢查,並實施預防接種等傳染病防治措施 」、「罹急病者,應於附設之病監收容之」,亦即國家應負 擔受刑人在監之給養及醫治。然查,受刑人在監期間三餐伙 食費固由法務部矯正署年度預算經費項下核撥勻支,惟受刑 人實際於監獄執行時,對於維持生活所需之日常生活用品, 例如衛生紙、毛巾、洗衣粉、牙膏、牙刷、洗髮精等仍需自 費購買,審諸此揭物品係屬維持個人衛生之基本需求,既非 奢侈品,乃維護人格尊嚴所必需,是以,受刑人固然在監, 惟仍有自費花用之必要。再受刑人倘有身體不適監獄縱設有 公費門診,然設備必然無法與外界之專業醫療院所相比,亦 難認受刑人全無再支付醫療費用之必要,以上合先敘明。又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受刑人於上揭時間花費之品項,除上揭維 持生活所需之日常生活用品及必要之醫療費用之外,尚有如 附表所示香菸、零食等花費,顯與上揭維持生活所需之日常 生活用品及必要之醫療費用不符,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 獄102年2月21日南監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員工消費 合作社鎖貨明細表可證(見本院卷第31至36頁)。依此可稽聲 請人自101年1月30日起至102年1月29日止,1年間實際維持 生活所需之日常生活用品及必要之醫療費用總計不過5,177 元(即自101年1月30日起至102年1月29日止生活費支出共計 16,847元,減去附表所示11,670元等於5,177元),每月平均 不過431元(即5,177元除以12等於431元)。



六、則就異議人上開期間整體收入情形觀之,其經臺南監獄6次 代扣犯罪所得後,異議人上開帳戶餘額平均仍有約1,621元 可資使用(小數點以下不計,即上揭結存金額①972元、②1, 334元、③1, 509元、④1,669元、⑤1,329元、⑥2,918元, 總和除以6)。足見臺南監獄已斟酌異議人在監期間整體收入 、使用及在監生活全部狀況,酌留足夠之金額供異議人使用 ,足見異議人於扣繳犯罪所得後仍有充裕之保管金可供使用 ,並不影響其在監基本生活;則本件檢察官指揮執行代扣犯 罪所得實無違法,執行之方法亦無不當可言。異議人雖以檢 察官未依強制執行法第52條、第122條等相關規定,酌留每 月基本開銷金額予異議人使用,該執行顯有侵害其生活必需 費用;其每月於監獄之開銷6,000元云云。然檢察官囑託臺 南監獄代扣異議人保管金時顯已斟酌異議人保管金帳戶之整 體收入及使用情況,且未見有違反比例原則或侵害異議人人 權之情事,而異議人雖自述其個人每月應享有開銷約6,000 元之權,然其既有高額之犯罪所得欠繳,自應簡樸生活,努 力返還,不能依其個人主觀認知過其想要之監獄生活,從而 ,檢察官於本案執行之指揮,並無不當亦無違法。異議人上 開異議意旨,要係就檢察官依職權裁量之事項任意爭執,所 為異議,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附表:
┌────────┬───────────┬─────┬─────┐
│ 貨品名稱 │銷貨期間 │銷貨總數量│銷貨總金額│
│ │ │ │(元) │
├────────┼───────────┼─────┼─────┤
黃長壽 │101年03月14日至 │ 98 │ 5820 │
│ │102年01月29日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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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豆腐乳 │101年04月10日 │ 1 │ 55 │
├────────┼───────────┼─────┼─────┤
│香瓜子 │101年09月06日及 │ 2 │ 108 │
│ │101年10月16日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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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萱茶 │101年06月14日 │ 1 │ 400 │
├────────┼───────────┼─────┼─────┤
│可口可樂 │101年08月19日 │ 2 │ 52 │
├────────┼───────────┼─────┼─────┤
│麵包 │101年04月13日至 │ 120 │ 2797 │
│ │102年01月27日期間 │ │ │
├────────┼───────────┼─────┼─────┤
林鳳營優酪乳 │101年4月21日 │ 1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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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薩姆奶茶 │101年09月23日 │ 3 │ 36 │
├────────┼───────────┼─────┼─────┤
│味全天然水 │101年06月09日至 │ 6 │ 36 │
│ │101年08月19日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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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之味寒天系列 │101年09月22日 │ 3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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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西打 │101年10月17日 │ 1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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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鳳營鮮乳 │101年11月04日 │ 1 │ 24 │
├────────┼───────────┼─────┼─────┤
│草莓鮮奶茶 │101年04月25日及 │ 3 │ 60 │
│ │101年05月27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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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 │101年07月14日至 │ 9 │ 460 │
│ │102年01月19日期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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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蛋捲 │101年05月14日 │ 1 │ 105 │
├────────┼───────────┼─────┼─────┤
│威化餅 │101年07月13日 │ 2 │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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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黃酥 │101年09月08日 │ 1 │ 137 │
├────────┼───────────┼─────┼─────┤
│可樂果 │101年11月07日 │ 1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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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牛肉麵 │101年12月13日 │ 4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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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草軟糖 │102年01月21日 │ 1 │ 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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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米粩 │102年01月21日 │ 1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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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色花生糖 │102年01月24日 │ 1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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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選牛軋糖 │102年01月25日 │ 1 │ 68 │
├────────┼───────────┼─────┼─────┤
│芥末青豆 │102年01月25日 │ 1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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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朗咖啡 │101年05月18日至 │ 7 │ 750 │
│ │101年11月15日期間 │ │ │
├────────┼───────────┼─────┼─────┤
│純粹喝咖啡 │101年05月26日 │ 2 │ 54 │
├────────┼───────────┼─────┼─────┤
│黑松歐香咖啡 │101年08月13日 │ 4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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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道鮮奶麥片 │101年07月09日 │ 1 │ 93 │
├────────┼───────────┼─────┼─────┤
黑糖 │101年11月13日 │ 1 │ 49 │
├────────┴───────────┴─────┼─────┤
│ 總金額│ 11,6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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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