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佑瑞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102年度簡
字第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16135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自為第
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佑瑞明知本身經濟狀況不佳,身上未 攜帶現金,無消費之能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本於 白吃白喝詐騙之意思,前往陳彥伶經營、由許靜君管領位於 臺南市○區○○路000號「星辰音樂會館」,向店內服務人 員點用12瓶啤酒,並享受店內經理、音樂、卡拉OK等服務, 致該店服務員誤認陳佑瑞有付款能力,陷於錯誤而提供上開 啤酒予陳佑瑞,暨相關店內提供設施服務,總計消費新臺幣 2,040元,嗣101年12月19日凌晨4時許,陳佑瑞結帳時表示 身無分文而拒絕支付費用,經該餐廳店員發現並報警處理, 經到場員警當場逮捕陳佑瑞,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39條第1項、同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嫌。二、按被告死亡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案被告陳佑瑞業於102年2月21日死亡,有相驗屍體 證明書、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原審以被 告係犯刑法第339第1項、同條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並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量處有期徒刑6月,並論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固非無見,惟被告於提起本件上訴 後死亡,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死亡之事實,而為實體之判決, 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將原判決撤銷 ,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末按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編第1章及第 2章之規定,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 訴案件,應依通常程序審理。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此為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4項所 明定。本件既因被告死亡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52條之規定,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52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