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450號
TNDM,101,易,450,201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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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界全
具 保 人 張美香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美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到院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界全因侵占案件(起訴案號為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243號),經通緝緝獲後,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張美香出具刑事保 證書後,予以釋放,有本院通緝案件歸案證明書及刑事保證 書各1張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53頁)。茲被告經本院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本院拘提,亦因被告行方 不明未能拘獲,顯已逃匿;且本院前已依法通知具保人張美 香遵期偕同被告到庭,被告亦未到案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 1張(見本院卷第102頁至104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 局102年3月13日南市警三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拘票、報 告書(見本院卷第105頁至108頁)、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 國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0頁)等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 自應依法命具保人遵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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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