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1360號
TNDM,101,易,1360,201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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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3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水枔
選任辯護人 郭淑慧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營偵字
第13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於民國101年2、3月間,在臺南市新營區長榮路之「 媒體護膚中心」因按摩而與乙○○(業經撤回告訴而另為不 受理判決)結識,嗣後雙方互生情意而交往,然丙○○知悉 乙○○係為有配偶之人,竟仍基於相姦之犯意,分別於附表 所示之時間、地點,與乙○○進行相姦行為各一次。嗣因丙 ○○分別於 101年7月23日、同年8月11日撥打簡訊予乙○○ 之配偶甲○○,向其表示乙○○感情背叛並應嚴加管教乙○ ○勿再騷擾丙○○等語,甲○○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丙○○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 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 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甲○○於司 法警察調查中之陳述、偵訊中之陳述及證人乙○○於偵訊中 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 碼發至告訴人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之簡訊內容 翻拍照片24張、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發至乙○○使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之簡訊內容翻拍照片22張在卷 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於附表所示4次所為,均犯刑法第239條後段之相姦罪 。按所謂接續犯,係指數個在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 侵害同一法益之行為,因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社會通 念認為無法強行分開,方將之包括視為一個行為之接續進行 ,給予單純一罪之刑法評價而言,且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 而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基於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杜 絕僥倖之犯罪心理,並避免易致鼓勵犯罪之誤解,已刪除第



56條連續犯之規定,且於刪除該規定之同時,對於合乎接續 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為避免刑罰之過度評價,已於立法 理由說明委由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 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故於刪除連續犯規定後,苟行為人 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 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 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於此情形,即得 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否則,如係分別起意,則仍依數 罪併合處罰,方符立法本旨( 最高法院99年度第5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參照)。 觀諸刑法第239條後段所定之相姦罪之構 成要件文義,無從認定立法者原即預定該犯罪必具有數個同 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本質, 且況依附表所示4次相姦犯行 時間,彼此相隔一日至數日以上,應係各自獨立而偶發之行 為,並無密切不可分之關係,犯罪明顯可分,並非接續犯, 故就附表所示4次相姦犯行, 其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 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乙○○係有配偶之人,卻未慮及社會倫理規 範,仍與之相姦,使告訴人蒙受情感上之苦痛,並造成告訴 人之夫妻生活關係因而破裂之虞,然被告先前未曾受有期徒 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 可憑,素行尚非不良,且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稱良好 ,並考量被告雖有提出欲行賠償告訴人之舉,然因與告訴人 要求賠償之數額差距過大而未達成和解,迄今仍未對告訴人 進行補償,復兼衡被告丙○○係國中肄業、離婚而從事美容 美髮行業之智識、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 行刑。
四、共同被告乙○○部分,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而另為不受理判 決,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 239條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附表:
┌─┬──────┬────────────┬────────────────────────────┐
│編│相姦時間 │相姦地點 │所犯罪名及刑責 │
│號│ │ │ │
├─┼──────┼────────────┼────────────────────────────┤
│1 │101年6月21日│臺南市仁德區德崙路21巷10│丙○○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某時 │弄6號 │元折算壹日。 │
├─┼──────┼────────────┼────────────────────────────┤
│2 │101年6月22日│臺南市仁德區德崙路21巷10│丙○○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某時 │弄6號 │元折算壹日。 │
├─┼──────┼────────────┼────────────────────────────┤
│3 │101年6月28日│臺南市仁德區德崙路21巷10│丙○○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某時 │弄6號 │元折算壹日。 │
├─┼──────┼────────────┼────────────────────────────┤
│4 │101年7月5日 │臺南市仁德區德崙路21巷10│丙○○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某時 │弄6號 │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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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