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1年度,40號
TNDM,101,交重附民,40,201303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黃雅彬
       黃翊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昭銘
原    告 江秋蓮
       江殷清蕊
被    告 陳炳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民國101 年度交訴字第109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揆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