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9號
原 告 智基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肆捌
上列原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
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ㄧ、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似僅請求撤銷所提出原處分中
對原告裁處罰鍰之部分,並不含公布姓名之部分,請具狀確
認之,且若僅就原處分之罰鍰部分請求撤銷,屬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二、原告訴之聲明僅請求撤銷原行政處分,是否亦一併請求撤銷
訴願決定,請補正說明之。
三、原告應另提出補正上開事項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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