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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88號
TPDA,102,簡,88,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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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8號
原   告 吳鯤陽
上列原告因法律扶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
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 項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原告
  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未表明訴之聲明,亦未記載起訴之理由
  ,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俞定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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