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59號
TPDA,102,交,59,201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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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59號
原   告 鄭健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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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