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97號
TPDV,99,重訴,397,20130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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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
原   告 張景雲
      江薰正
      朱婉儀
      江慧芳
      謝璧光
      李育家
      孫樹仁
      孫樹智
      許美玲
      張茂林
      張陳清美
      劉孟欣
      李子建
      沈游紘琦(原名沈游豐祈)
上十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
被   告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惠珍律師
被   告 李澤汝
      盧明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參 加 人 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
訴訟代理人 王韋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
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謝壁光」、被告「匯茂建設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匯茂建設有限公司」、「匯茂公司」及附表內關於「謝壁光」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謝璧光」、「滙茂建設有限公司」、「滙茂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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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