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7號原 告 張景雲 江薰正 朱婉儀 江慧芳 謝璧光 李育家 孫樹仁 孫樹智 許美玲 張茂林 張陳清美 劉孟欣 李子建 沈游紘琦(原名沈游豐祈)上十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被 告 滙茂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複 代理人 徐惠珍律師被 告 李澤汝 盧明珠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參 加 人 富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傳昌訴訟代理人 王韋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謝壁光」、被告「匯茂建設有限公司」,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匯茂建設有限公司」、「匯茂公司」及附表內關於「謝壁光」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謝璧光」、「滙茂建設有限公司」、「滙茂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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