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被 告 陳瑞琴 張彩芸 張彩莉 袁清榮 袁淑華 袁意茹 王双妹 吳承貞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喻樑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複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被 告 喻磐 喻桂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喻樑被 告 喻桂芬 喻桂羚被 告 劉香妹訴訟代理人 徐冠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3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於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繕本逕寄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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