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92號
TPDV,99,重訴,392,2013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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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原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原名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被   告 陳瑞琴
      張彩芸
      張彩莉
      袁清榮
      袁淑華
      袁意茹
      王双妹
      吳承貞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喻樑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複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被   告 喻磐
      喻桂芝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喻樑
被   告 喻桂芬
      喻桂羚
被   告 劉香妹
訴訟代理人 徐冠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3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於7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繕本逕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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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