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76號
TPDV,99,重訴,376,201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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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原   告 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詠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
訴訟代理人 許惠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被   告 鍾國華
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
被   告 劉錦賢
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律師
被   告 徐榮彥
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被   告 劉志康
被   告 李逢哲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
被   告 林信安
被   告 黃宏基
被   告 黃聖傑
被   告 陳炳成
被   告 方卓杰
訴訟代理人 方錫洀律師
被   告 廖美娟
被   告 賴宏益
被   告 葉志剛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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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