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原 告 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詠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名衡訴訟代理人 許惠君律師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被 告 鍾國華訴訟代理人 張樹萱律師被 告 劉錦賢訴訟代理人 黃文昌律師被 告 徐榮彥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被 告 劉志康被 告 李逢哲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複代理人 鍾欣惠律師被 告 林信安被 告 黃宏基被 告 黃聖傑被 告 陳炳成被 告 方卓杰訴訟代理人 方錫洀律師被 告 廖美娟被 告 賴宏益被 告 葉志剛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廷鈺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瓊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