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43號原 告 臺北市體育處法定代理人 何金樑訴訟代理人 賴馨寧律師 嵇珮晶律師 李宗德律師被 告 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謨被 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葛苗華律師複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