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552號
TPDV,102,除,552,2013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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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呂學枝
代 理 人 范秀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5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該股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53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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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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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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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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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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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3-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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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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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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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 │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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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