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榮譽國民之
家(即郭祥元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孫飛虹
訴訟代理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2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玉蕙
法 官 曾育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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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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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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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8NX000000-0 │1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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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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